各系: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在高等职业院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教职成厅函〔2012〕13号文件精神要求高中等职业院校部署贯彻落实好实习生责任保险。2019-2020学年学院出资为全体学生投保了实习责任保险和校(园)方责任险,为校内外实习、实训期间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为我院提供保险服务的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
保险时间段:
2017级学生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2018级学生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
2019级学生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
(含五年制、二年制的学生)
保险范围:
(一)实习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范围:是指职业院校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或在学校委托生产单位实习时,所遭受的各种人身伤害和在实习过程中被认定为工伤范围内的各种意外事故,在此基础上将职业院校院内实习、实训期间的事故纳入到本保险范围内,进行投保,以保证实习、实训期间学生的人身安全。
(1)在往返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途中遭受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3)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9)在实习期间,由于火灾、爆炸、煤气中毒、高空物体坠落受到意外伤害;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校(园)方责任险
(1)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2)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
(3)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被保险人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
(4)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被保险人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应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
(6)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被保险人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9)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10)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11)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或者职业道德。
(12)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被保险人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
(13)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
(14)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发生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的学生遭受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人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15)学生在代表被保险人参加各项比赛,或者在参加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
(16)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7)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8)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全院系部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传达到各班班主任、带顶岗实习的老师及每位同学,如在上述保险范围发生事故需要报案,及时联系教务处刘老师:13848003528,办公电话:0472-3320042(开学期间拨打),教务处将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处理。
报销保险学生需提供下列材料(经系部证明并完全治疗结束后)
1、住院诊断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原件
3、费用清单明细
4、病历复印件(加盖病案室章)
5、出险学生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
6、学校事故说明(由系部确认盖章),如果重大事故由相关部门出具事故证明。
7、学校赔偿协议。
8、发生门诊治疗时需要提供门诊诊断,门诊收费凭证、处方及各项检查报告单。
9、如果发生死亡伤残需提供伤残鉴定书,处理的方式有三种途径:法律公证、民事调节、法院判决。
教务处
2019年11月20日